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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6-01-30       来源: 太原市体育局法规科      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12187351/2026-00002 分类 体育 公开日期 2026-01-30
发布机构 文号 并体发〔2025〕25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太原市体育局

关于印发《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体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全民健身器材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市司法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工作提醒》《处理建议表》有关工作要求,我局对《太原市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现以市体育局名义印发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太原市体育局

 2025117日

 


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太原市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进一步满足群众体育健身活动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山西省体育设施条例》以及《太原市体育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民健身器材,是指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配建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及公园、广场、单位等,供社会公众免费使用的公益性室外体育健身器材。

其他公益性室外体育健身器材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全民健身器材的配建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做好本级全民健身器材的采购、划拨和监管工作。

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器材配建工作的具体实施以及管理维护工作的监督指导。

街道乡镇、社区以及公园、广场、单位等接收全民健身器材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称器材接收方),负责对其管理区域内全民健身器材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以及对损坏器材进行维修等工作。

第四条 全民健身器材的配建、使用、管理和更新应当坚持因地制宜、保证质量、建管并、服务群众的原则,并统筹考虑各类使用人群的特点,保障青少年、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健身需求。

第五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利用全民健身器材从事营利性和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二章 采购与划拨

 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结合本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和群众需求,制定本级全民健身器材配建和更新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及资金安排申请财政资金,待资金落实后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器材采购、划拨以及资金拨付工作

 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采购全民健身器材应当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采购的全民健身器材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GB 19272-2024《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以及其他关于全民健身器材配建工作的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更新的,应执行最新标准。

(二)通过经国家认可的器材质量认证机构的产品质量认证。

(三)鼓励投保产品质量险和包含第三者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的险种。

 鼓励采购新技术型器材,推动全民健身器材提档升级。

第十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全市全民健身器材配建和更新工作计划,统筹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划拨全民健身器材。

第十 划拨的全民健身器材应按照太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 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市财政资金配建全民健身器材,应当向市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审核后按财政资金程序拨付资金。

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资金用于全民健身器材配建和更新,不得扣减或挪他用。

 

第三章 选址与安装

第十 配建全民健身器材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全民健身活动较普及;

(二)具备全民健身器材安装的场地建设条件;

(三)能够保证全民健身器材使用的公益性及安全性;

(四)配建的全民健身器材不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

(五)有明确的维护管理队伍或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者等)。

第十 市体育行政部门划拨的全民健身器材由供应商负责安装到位,市体育行政部门、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器材接收方、供应商等四方相关人员统一到场验收并签字

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采购的全民健身器材,由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器材接收方、供应商等三方相关人员统一到场验收并签字

第十 市体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与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器材接收方、供应商签订协议,明确全民健身器材产权、管理维护要求以及器材种类、数量、安全责任等事项。

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采购的全民健身器材,由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与器材接收方、供应商签订协议,明确全民健身器材产权、管理维护要求以及器材种类、数量、安全责任等事项。

 

第四章 使用与监管

第十 全民健身器材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安全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 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健身者正确使用全民健身器材。

十八 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本级采购的全民健身器材登记造册,建立《全民健身器材登记册》,包含器材名称、品牌、颜色、年份、安装地点、负责人、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器材状况等要素,并附器材安装后的照片

十九 推进全民健身器材数字化、大数据管理建设,开展器材录入、采购、划拨、监管、维修、报废等工作。

第二十条  器材接收方应当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器材使用、维护、安全等管理制度,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全民健身器材进行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全民健身器材

 

 维修与拆除

第二十 处于保修期内的全民健身器材因其自身质量

问题而损坏的,器材接收方应及时联系供应商,由供应商免费维修或更换。

第二十三条 对于超出保修期或保修范围的全民健身器材,器材接收方应当及时维修。

第二十四条 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期限的全民健身器材应报废,由器材接收方申请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拆除,在《全民健身器材登记册》中做好报废登记。

第二十五条 由于城市规划等情形确需拆移的全民健身器材,且还未达到安全使用期限,器材接收方应当妥善保管,报体育行政部门另行择址配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 任何组织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责限期改正。


 

第二十 明确本办法自20251110施行有效期5年